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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村长谋求四连任落败 怒上法庭讨清白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上江村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韦志连,在换届选举中落选,他认为这是因村民韦士强对他恣无忌惮地进行诬告、侮辱、诽谤所致,他被韦士强搞臭,为此他怒上法庭起诉韦士强,打起名誉权官司。10月1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村民韦士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韦志连名誉损害赔偿金500元。

  1999年7月,韦志连经民主选举当选都安县地苏乡上江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已经连任三届。但是, 2008年7月,在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他却遗憾地落选了。韦志连认为他原本是连任在望的,他意外落选都是因韦士强捣蛋所造成的。

  韦士强原是都安县某公司工人,1990 年退休后转为农村户口,户口性质为“粮农”,隶属于地苏乡上江村北六队。2001年,按照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韦志连对本村的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小调整,韦士强一户调整后的承包地面积为 3.92 亩,而韦士强认为调整后他本人仍没有分得土地,即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能分到一份承包地。2008年6月4日,都安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作出答复书,确认:上江村北六队在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小调整中,发包给韦士强一户 3.92 亩耕地是正确的,这 3.92 亩已包括了韦士强本人的份额。

  韦士强对此答复书不服,认为是韦志连从中作梗,因此对韦志连怀恨在心。在都安县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韦士强分别于2008年7月17日、7月21日、7月23日选举日,在全村范围内的交通要道旁、代销店及人群较集中之地多处张贴大字报“给村民们的公开信”。该公开信称:“韦志连是不知法还是知法,为什么这样无法无天呢,把国家的土地当成自家的土地,谁给钱就给地谁,不给钱就不给地,爱给谁就给谁”、“韦村官比旧社会的村霸还要霸”、“韦志连这个村主任,还有诸多的违法行为,以后我个人再找他算帐”等等。并且他张贴一处,“激情”演讲一处,引来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由此,在上江村的第一次村委会主任投票选举中,包括韦志连在内的两名候选人的选票均未超过半数,被迫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

  经过韦士强这样一拨又一拨的冲击,此时的韦志连已经身心俱疲、心灰意冷了。他认为,由于韦士强的行为,已经使曾经拥护他的选民产生动摇和对他失去信任,他已经被韦士强搞臭,已声名狼藉,再参加第二轮投票已无意义,已无胜出的可能,最后迫于无奈,遗憾地退出竞选。

  就这样被韦士强搞臭而落选,韦志连越想越愤怒,一番收集证据之后,韦志连怒上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韦士强,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韦士强向他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害赔偿金 5000 元。

  在法庭上,韦士强辩称,他的公开信虽然贴在本村的公开场所,但公开信的内容是符合事实的,不具有诬告、侮辱、诽谤的行为,他张贴大字报,张贴一处,演讲一处,是讲法律、政策和文件依据,讲民主和谐有序,讲法治公平公正,没有血口喷人。韦志连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是说明他没有做好工作,没有把村民放在眼里和心上,村民才不让他上台,选举是竞争,优胜劣汰,韦志连落选,不是他一人说了算,是由全村人说了算,然而韦志连把其落选归咎于他的大字报是不对的。另外,在2001年土地小调整时,韦志连责令北六队收回他这一户的 1.2 亩责任地,另发包他人,他至今仍没有承包地,这是赤裸裸地剥夺了他的生存权。综上,他的公开信内容是真实的,是大得人心的,不构成捏造、诽谤、诬告行为,不存在任何名誉侵权,请法院依法驳回韦志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时查明,韦士强在大字报“给村民们的公开信”中所列举的关于韦志连的种种不法行为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属捏造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韦士强多次在不同场合张贴大字报和演讲,用不实之词侮辱、诽谤韦志连,使韦志连的名誉人格尊严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使韦志连在村民中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并使拥护韦志连的选民产生动摇和对他失去信任,导致韦志连在村委会主任投票选举中,其的选票未能超过半数。韦士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韦志连名誉权的侵害,并使韦志连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韦士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韦志连的落选,虽然有韦士强的侵权行为因素引起的原因,但不能排除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毕竟选举权掌握在选民手中,韦士强不可能左右着所有的选民,目前还没有证据证实没有投选韦志连的选民都是因为韦士强的行为才作出的决定,所以说,韦士强的侵权行为只是韦志连落选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唯一原因。结合韦志连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状况,韦志连要求韦士强赔偿名誉损害费 5000 元明显过高,因此韦士强应当适当地给予韦志连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遂判决由韦士强以书面形式向韦志连公开赔礼道歉,恢复韦志连的名誉(道歉书的内容由法院审定)。由韦士强赔偿韦志连名誉损害赔偿金500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韦士强的行为发生在都安县地苏乡上江村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其有影响韦志连再次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规定。韦志连曾连任上江村三届村委会主任,其任职期间没有受任何法律、政纪处分,韦士强张贴的“大字报”中所称韦志连违法违纪等内容没有得到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因此,韦士强故意公开以虚构的事实对韦志连进行宣传,使韦志连在当地群众中的评价受到负面影响,侵害了韦志连的名誉权。综上,上诉人韦士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